很多年前,我们就在热烈地讨论企业家原罪的问题。相信很多知道这个概念的人,也同时知道了与这个概念有关的企业家和企业家领导的企业。企业家原罪是不是道德问题?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,其中之一就是,如果没有当时的带有“罪恶般”的积累,就不会有企业的今天,这种看法是正面的。反面的就是,“黑心”的企业家赚取的与其付出不成比例的财富,是有悖于道德伦理的。
最近看了冯仑的《野蛮生长》,里面也讲到了企业家原罪的问题。冯仑关于“原罪”的说法是:“原罪”是最初制度安排上的困境和悖论造成的源发性疾病,而不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暴利。最初制度上的安排是指什么呢?国家的制度吗?这句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,国家的制度不完善而使有些人可以有空子钻而谋取了暴利?这与不正当的手段而获取暴利有没有关系?
最近也在看韩国电视剧《商道》,商道主要讲的是一个道理:做生意不是为了赚取利润,而是为了赚取人心。最近也欣闻盖茨将自己的财富全捐给了社会,这或许也是赚取人心的手法吧。
有鉴于以上,我萌发了要写管理者的道德批判问题,希望能长期坚持下去。